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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住房合同未履行,是否需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024-12-05
在您拥有已签署的购房协议且所购房产尚未实际交付之时,您通常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法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那些名下财产状况较为清贫且没有自有居所的低收入群体,为他们提供福利性的服务产品。一旦您购置了属于自己的私人住宅,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赋予的资格规范,您将不再被允许继续享有公租房的配租权益。 其中还明确列出了承租人需要在何种特定情况下必须主动腾出公租房,其中一条就是指通过购买、接受他人馈赠或者继承所得等途径,已经获取了另一处房产并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人士。 由于各个地方的具体规定可能会略有差异,因此我强烈建议您查阅本地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寻求相关部门的权威意见和建议,以获取更为精确而有效的信息。同时,在您正式办理退房手续之时,也恳请您务必依据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进行操作,以免引发任何不应有的纠纷和困扰。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相关法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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