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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以下信息来自明达知识产权(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以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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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问题,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司法解释中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同时,该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该专利,也就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综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成立应看3个要件:第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第二是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专利;第三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
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第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成立;第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第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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