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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两次开庭的间隔时间,但是对于案件的总体审限有相关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第一次开庭与第二次开庭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但是规定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一审审限原则上为2个月,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既共3个月.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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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两次开庭的间隔时间,但是对于案件的总体审限有相关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法院审理案件,通常情况下开庭一次就可以了,如果特殊情况会开第二次,审限为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也指出关于开庭时间的若干问题: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要看具体情况,有些案件复杂程度不同,如果是按普通程序审理,立案起六个月内判决,期间如何安排,由法官视案情自行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启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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