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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开庭之间时间间隔,但是对于案件的总体审限有相关限制。法院审理案件因案件种类不同,审理期限也不相同,以民事案件为例:《民事诉...
1、法律对两次开庭审理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第一次开庭之后要在多长时间内第二次开庭。是否再次开庭、何时再次开庭,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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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次庭审之间的时间间隔,法律未作规定,只要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内宣判,程序上就没什么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审判审限指从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无论是法院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一律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1991年《民事诉讼法》首创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标志着这一制度完成了体系化和精细化。怎样做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一次开庭与第二次开庭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但是规定了整个案件的审理期限。一审审限原则上为2个月,如果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既共3个月.这个2个月、3个月都是案件有检察院移送至法院之日起起算的。另外,如果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或重大的集团案件,或存在流窜作案,或犯罪涉及面广的四种情形的,经过上一级法院批准后,还可以延长3个月。总之,一般是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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