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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蔬菜的增值税税率为11%,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己生产的蔬菜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下项目免除...
首先,水果蔬菜是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售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的税率为11%。因此,销售水果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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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零税率货物有纳税义务,但由于税率为零,纳税人不必承担税款。免税是指国家根据政策需要免除纳税人纳税的义务。第二,由于纳税人有义务销售零税率货物,他们也有抵扣税款的权利,形式上表现为退还纳税人在各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免税规定了免税纳税人的义务,但也规定免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税,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因此,零税率和免税率不应混为一谈,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总之:零税率、进项税可以抵扣(形式为退税);免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四)福利费、养老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六)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休金。
1、营改增各行业适用的税率是: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基本税率为17%;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纳税人销售粮食、自来水、暖气、图书等货物时,实行13%的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实行11%的低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实行6%的低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0,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营改增后,各行业的税率表如下:
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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