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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一下。被人对于补偿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面积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所谓的产权置换,就是被拆迁人不要补偿货...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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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换的意思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它其实是两个交易行为,比如甲和乙两个人是交易双方,甲有一套房产在a区,乙有一套房产在b区,甲希望搬到b区居住,而乙希望搬到a区居住,双方就可以进行房屋置换,但是不是真的换一下那么简单,而是要进行两个交易行为,就是甲购买乙的房子,乙购买甲的房子,交易可以同时进行,双方可以等额交易,如果存在差价就要补平,其中要交纳的交易税费一样都不可以少.
下面我将详细解答一下。被人对于补偿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面积补偿方式进行补偿;所谓的产权置换,就是被拆迁人不要补偿货币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而是选择了房屋补偿的方式。就是拆迁房屋面积和补偿屋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置换,就是房屋换房屋,通俗的讲就是房子换房子。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对以上两种方式被拆迁人是否可以进行选择?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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