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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开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减少:(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
工伤保险不影响失业金领取。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包括: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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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纪被开除,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因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项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影响工伤职工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工作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还应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职工因工伤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应向该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可领取多少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员工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6个月发1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每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有哪些?1、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最低月工资的80%;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3、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遗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工伤职工复工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赔付,与工伤职工复工无关。工伤职工停工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制定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省市,是凭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所在单位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的;没有制定《分类目录》的省市,是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满1年以及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复工的,必须复工。不复工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资福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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