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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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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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