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
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条例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4人已浏览
1,524人已浏览
1,758人已浏览
4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