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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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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已经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该如何定性却未谈及,目前司法审判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投保人、保险险种的不同,处理情况也不一样。一、给自己买保险一般而言,丈夫或妻子给自己买的重疾保险,法院在离婚时不作分割。但是如果婚姻双方,在离婚前突然以一次性趸交的方式购买保险产品,即便是重疾类的保险产品,也会被法院认为是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这时用于购买保险的保费会被判决支付给另一方一半的费用。
双方只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将来到底能否领取养老保险金、能领取多少养老保险金尚无法确定。此种情形,给审判带来了麻烦,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法院既不能按预测可能取得的保险金数额进行分割处理,也不能因为操作性差而不予处理。法院只能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时,双方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数为基数,按平等原则进行分割,由养老保险费账户总额多的一方给少的一方补差,调平原、被告的财产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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