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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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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寿保险如何分割 一、夫妻离婚时有争议的保险主要是人寿保险 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一般都为短期保险,通常不超过一年,而且保险费的数额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责任保险主要是机动车责任保险,也多为一年一缴费,而离婚中价值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其中人寿保险时间长,保险费数额大,现金价值也大,所以离婚中夫妻双方常常因为人寿保险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人寿保险如何在离婚中分割? 二、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候分割保单,其实是主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不仅仅有保险的作用,还兼有储蓄的功能,在缴纳多年的保险金后,保单的价值=保险金+保险公司返还的投资收益,所以分割保单不仅仅是分割缴纳的保险金,而是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 1、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人寿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保险费是用夫妻个人财产缴纳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候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三、离婚时候,人寿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缴纳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支出的,那么离婚时候可以分割该财产,分割方式有两种: 1、退保后分割现金 缺点:退保时候,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对于投保时间比较短的保险,退保的到的现金还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是个损失,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自己的人寿保险的,采用第二种方法。 2、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由于夫妻离婚后身份关系的消失,使得保险利益不存在,夫妻离婚后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夫妻一方。转让后,被保险人将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双方不需要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补给自己现金价值的50%或者再其他的财产分割中拿回相当于50%保单现金价值的财务。 四、保险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情况 如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的,可以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不退保的情况下: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的,即子女死亡后,受益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一种保险。不退保可以由获得抚养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属于人寿保险中的生存保险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数,子女将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生存保险和养老保险有点类似。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子女支付的保险费应当认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情况不能撤销赠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虽然已经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该如何定性却未谈及,目前司法审判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根据投保人、保险险种的不同,处理情况也不一样。一、给自己买保险一般而言,丈夫或妻子给自己买的重疾保险,法院在离婚时不作分割。但是如果婚姻双方,在离婚前突然以一次性趸交的方式购买保险产品,即便是重疾类的保险产品,也会被法院认为是恶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这时用于购买保险的保费会被判决支付给另一方一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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