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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一般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在我国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一般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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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罪: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以上八条就是关于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的,请作参考。
在我国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一般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等等。非法集资罪的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真的确认担保公司的违法犯罪的活动是属于非法集资的性质的话,那么肯定主要责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需要依法承担责任的。员工的话,还是要看员工对于非法集资是否真的直接参与,如果员工并不知情的话,员工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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