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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定结婚假期的规定:1、法定结婚年龄(女性20岁,男性22岁)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的结婚假期。2、符合晚婚年龄(女性23岁,男性25岁)的,可以享受晚婚假期15天(包括3天的法定结婚假期)。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个地方工作的情况下,可视的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4、探亲假(探亲)期间结婚的,不另行休假。5、婚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期。6、再婚的人可以享受法定结婚假期,不能享受晚婚假期。由于全国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具体结婚假期时间一般根据各省或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自行规定,全国各地具体规定不一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九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节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节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并发放假期工资。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妇女享受产假180天,假期工资不影响就业、工资调整、晋升;男子享受护理假15天,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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