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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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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并购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2、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3、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4、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并购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四)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五)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数罪和惩罚的适用范围:(一)普通数罪的和惩罚普通数罪是判决宣布以前发现的数罪,这种数罪的和惩罚是数罪和惩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和惩罚的原则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我们已经详细论述了数罪和惩罚的原则。因此,在判决宣布之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根据中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适用。(二)发现犯罪遗漏的,处罚中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布后,处罚执行结束前,判决犯罪者在判决宣布前未判决其他犯罪的,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前后两项判决的处罚,根据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处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该算在新判决定的刑期内。(三)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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