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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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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审裁判类型的不同,权利救济途径也就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调解和好的案件。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属于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生效。当事人不能就此提起上诉。 2、调解离婚的案件。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一经双方签收,即生效,不得再提起上诉,如调解书送达前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该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可提起上诉。 3、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准予离婚。在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均可提起上诉。法院作出不准离婚或者准予离婚的判决,原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离婚案件,上诉虽然是权利,但能否实现上诉目的,非常客观的建议大家先咨询专业,更加务实。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认真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结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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