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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宣传、防火检查和巡查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四)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单位的从业人员;(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单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能力的,可以自行实施检测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不具备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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