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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孩子的父母双亡后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孩子的兄、姐; (三)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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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监护人一般来说是会将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但是父母死亡是需要按照优先层次进行安排,一般来说监护人除父母之外附属亲属也是可以进行监护。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婚姻法》第二十八、二十九的规定,在法定监护人缺位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负有抚养义务:“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之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监护人对未成人监护职责包括:照料未成年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交通事故产生赔偿金,该赔偿金由小林和小梅所有,监护人不能私分或私自占有,监护人对该财产有保管和监督的义务,非因法定事项不能处分。 在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综合考虑抚养权争议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确定未成人的具体监护人。 综上所述,父母虽然作为最合适的监护人却在去世之后不得已也只能为孩子选择其他有能力的人选,而排在父母后的监护人一般都是根据与孩子的亲属关系进行排列的,就比如说祖父母如果还在世的话就由其担任或者有人主动请求的经过审核也是可以的。
父母双亡后,子女的监护人由具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3)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照以下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兄弟姐妹; ③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2、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按以下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③成年子女; ④其它近亲属; ⑤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和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不能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监护人的人是委托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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