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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的父母不幸离世或没有继续抚养孩子的能力时,将会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孩子的父母双亡后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孩子的兄、姐; (三)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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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法律规定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关于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上述人担任监护人没有顺序限制。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由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责未成年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
孩子的父母双亡后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孩子的兄、姐; (三)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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