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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二零零年月日本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200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上海市签订:甲方:有限公司乙方:集团有限公司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注册在上海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持有A公司85%股权。 2、甲方拟向乙方收购乙方合法持有的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85%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甲方拟受让该等目标股权并成为A公司新的第一大股东(以下称“股权转让”)。故此,本协议的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目标股权转让事宜做出如下初步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关于新老大小股东股份锁定期,进一步细化老股转让行为,并加以限售。正式稿进一步确认了原实控人等向其他特定对象转让股份行为并需要加以限售,即“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该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应当公开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36个月内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实际上,也就是业内通常观察到的不少上市公司进行借壳上市之前,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部分流动股的行为,也就是常说的“老股转让”,该部分其实是借壳上市方案的重要构成部分,敏感的壳费就潜藏其中。那么,按照正式稿的规定,该部分股份也同样需要限售,这个规定的出台影响较为重大,会直接影响交易对价的博弈谈判和壳费支付的时间进程。
买壳上市的工作主要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收购公布前的工作,主要涉及收购大股东的股份,所需时间没有一定,视乎买卖双方的谈判进度和收购者尽职调查的深入程度和进度而定;第二阶段是收购公布后的工作,主要涉及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需按照收购与合并守则指定的时间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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