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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代表处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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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三)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的;(四)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利率的。
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撤销代表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的;(四)隐匿、损毁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件、证件、账簿、电子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五)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六)拒绝执行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特别监管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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