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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一周最多就是18小时加班,但每月累计加...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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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规定,标准工时制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如果超过以上时间,就算加班。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周一至周五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倍支付;周六周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不定时工作制到期后,如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关于不定时工时的批复系一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一种授意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的行为。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许可到期失效后,未及时停止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依据该许可签订的有关工时制的合同条款就必然无效。对于企业来说,不定时工时批复到期失效后,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申请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则应根据其从事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劳动合同来认定以何种工时制计付工资,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则不宜否定双方实行不定时工时的合同约定。不定时工时制劳动者如何认定加班的内容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了,感谢您对我的信任
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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