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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分公司手续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创业需要以下流程: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向规定机构申请批准; 三、提交规定文件; 4、符合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确定公司名称,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2、核准通过,收到名称核准通知书; 3、到工商局填写注册登记申请表; 4、提交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 5、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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