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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工伤认定之后的程序,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伤者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1、由公司代劳动者到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然后补偿金打到公司账号,劳动者离职时向公司申请领取。 2、劳动者自己先与公司协商好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然后离职申请公司支付,领取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由公司出具离职证明、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凭证并加盖财务鲜章,再配合其他材料到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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