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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民事起诉状原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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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2、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指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 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一审判决给付之日止计人民币7578元,共计人民币51275 4.6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 6.65元。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南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市××区××路××号,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市××区××号 被反诉人(本诉第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不采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诉讼证据以及赔偿依据2、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在本诉中赔付反诉人先行垫付的医疗费用20356.2(贰万零叁佰陆拾五圆贰角)。3、请求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本诉第三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扣除反诉人垫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酒驾造成反诉人的财产损失后,再对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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