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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协议上对夫妻共同财产列明清楚,属于约定不明,实际上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将来肯定会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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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另外夫妻还可以依法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的某些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或各自部分所有。但这些前提是合法夫妻之间才适用,只要有结婚证或者双方的约定即可。如果是非法同居关系,就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要想按共同财产分割,就得举证是自己出资或出力共同劳动、经营、购置所得。如果没有证据,即便真的完全是你一人投资购置的,而对方持有发票等证据,也只能判归对方。这一点与合法夫妻是正好相反的,合法夫妻不用证明就是共同的。
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明产生纠纷 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离婚后起诉要求分割新发现财产,产生纠纷。 马勇(男)与刘芳(女)(均为化名)1994年登记结婚,双主于2004年8月12日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主持的离婚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其一,原告马勇与被告刘芳自愿离婚; 其二,位于吉林省某市某区长乐路233号XX室的房屋一套归被告刘芳所有; 其三,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无其它纠纷。 原告刘芳诉称:原、被告2004年8月通过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调解离婚,并经法院主持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但在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着原告不知在上海市长宁区某楼盘购买了产权房一套,现值130万元,故要求予以分割。 被告马勇辩称:被告并没有隐藏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于被告在上海购有住房是清楚的,并已承诺归被告所有,且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吉林省某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4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在签订该离婚协议时并不知被告隐藏有上海房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因此,最终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有哪些 1、离婚诉讼书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离婚诉讼书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离婚诉讼书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离婚诉讼书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离婚诉讼书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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