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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的内容有何规定?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2024-12-17
根据不同业务备注栏内容不同。例如,在销售折扣业务中,若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然而,若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这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六条规定的。 另外,根据该公告第六条,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时,需要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需要注意的是,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以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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