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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立合并变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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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立合并变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起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反馈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实践中,引起主体变更的情况一般有两类,第一类是企业合并、分立的情况,第二类是用人单位将员工转至关联企业或其他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不同情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操作也有所差异。第一种方式是员工辞职然后与第三方企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第三方企业在发给员工的要约中必须明确规定,只有员工向原企业提出,要约才能生效。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原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第三方企业对于员工将会给出较高的待遇以获取员工的同意。第二种方式是企业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为此企业可以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方企业负担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第三种方式是三方协商转让,约定由第三方企业承继原企业在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但第三方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这种方法应当约定员工的继续计算,并且在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如此,企业将无需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并不受到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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