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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放弃探视权不具有法律效力,任意处置抚养探视权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
不具有法律效力。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 (2)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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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明一方放弃孩子探视权,法律上无效。探望权从法理上看,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还不算长,在理论上对探望权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因此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
父母有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抚养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将子女抚养给有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登记户口。收养登记后,孩子与生父母失去父母子女关系终止,放弃监护权的协议有效;离婚后,双方协商变更抚养关系,可以签订相应的协议,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放弃对孩子的直接抚养权,协议签订后,法院确认效力,或者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行为,或者与子女同居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的。3、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对方住在一起。8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实践中,探望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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