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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1、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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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二)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三)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四)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五)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六)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七)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八)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九)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十)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1、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2、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或者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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