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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一般是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关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一般是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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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法》有规定第二十二条行政复审理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审查依据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理由是目前行政执法绝大多数是依据法规、规章,如只规定“法律”为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好操作,建议沿用行政复议条例关于复议审查依据的规定,认为原复议条例的规定正确、科学、合理。显然在对法律的理解上有歧义;安徽省提出,征求意见稿规定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应以“法律为准绳”,虽然避免了因“参照”和“依据”等规定所引发的一些实际问题,但又过于宽泛,而且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案件审理依据的规定不一致。显然也没有完全理解起草者的意图。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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