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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2.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
涉外协议: 1、申请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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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涉外离婚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决定子女由谁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5、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xx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xx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涉外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1、申请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3、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逾期末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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