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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3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转让方、抵押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二)单位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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