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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工伤鉴定前,员工自愿离职是否会影响赔偿金额?

2024-11-21
在工伤赔偿的程序尚未完全完成之前,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了,这并不妨碍工伤赔偿的具体数额。然而,这一行为可能会对工伤赔偿的顺利进行产生若干旨在浪费时间且无益于尽早结束问题的障碍。工伤赔偿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份额。 如果经过权威机构鉴定员工具有相应的伤残等级,那么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终止达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也可能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也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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