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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出了一个法院系统内部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主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除...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受害者的代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残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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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中不支持伤残赔偿金。 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因为人不具备物质的属性,由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都不属于直接损失,而是因为犯罪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轻伤一级是可以得到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具体赔偿数额与医疗情况、工资收入、伤残等级、户口性质、家庭成员情况有关。
支持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指出赔偿方面的若干问题: 第一百五十四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 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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