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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想弄清这问题,必须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的属性,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等。 2、双务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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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意约定的履行期限,没有固定期限。此期限约定后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有效期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一般的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商议,除房屋租赁的期限为20年,其他未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可以有这么几种方式来进行限定: 1、直接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期的起止日期或者单独列明合同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如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7月20日至2007年7月20日。 2、规定合同失效的条件,一旦条件具备了,则合同自动失效,即所谓“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比如约定若对方违约,则合同失效。 3、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一旦条件具备,则合同生效,即所谓“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比如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这些方式可以只采用一种,也可以混用,是具体情况而定。比如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至货物销售完毕之日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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