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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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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以下这几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房屋用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具体有以下这几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房屋用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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