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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罪的认定标准?

2021-11-09
赌资的认定:(一)现场查获的作为赌注的款物,视为赌资,筹码应当折算为当量的款物;(二)有证据证明赌徒曾以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随身携带赢得的款物,但不能查明具体金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其携带的款物与其他赌徒携带的款物相差较大,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能够证明该款物确实有正当用途的除外;(三)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为赌场、下属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视为赌资;(四)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用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的方式代替。经调查属实后,赌资金额无法确定个人投注的财产金额的,按照赌博财产总值除以赌博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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