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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关于“赌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
1,赌博罪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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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众所周知,赌博罪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以赌博为业或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赌博是一种犯罪。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个概念,什么是赌博罪。第一,聚众赌博,即聚集多人赌博。二是开设赌场,即为赌博提供场所,以从中获得的收入作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赌博罪的赌资金额认定如下:1、抽头达到5000元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博人数达到20人以上;组织10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代理赌博网开赌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并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以赌博犯罪共犯论处。4、网络赌资根据其代表金额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下注或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实际代表的金额确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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