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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数额巨大、股东合谋虚假出资。否则。第三、抽逃出资罪,即公司的发起人。那些利用假出资骗取公司登记,在公司...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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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逃出资是指缴纳出资后通过非法手段又把其出资从公司转移出去,这样,实际上其就没有出资了;2.虚假出资是指名义上出了资(如作虚假的会计证明说明其出资,而实际上无),但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出资;3.虚假出资应向公司补足出资及向已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民事责任,同时,还可能会被工商行政部门等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验资注册后暗中撤回缴纳的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是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还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方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格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区别如下: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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