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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A、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
离婚时,对于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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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原则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在农村,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处理分割问题:(1)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首先要区分家庭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会侵犯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划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删除)夫妻一方的财产和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必须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2)坚持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意味着一律平均分配财产,而应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目前,中国妇女的经济地位相对较低,适当照顾妇女有利于保障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离婚权的行使,也有利于经济收入差的妇女克服困难,重建生活。(3)支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不要损害商品的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应分配给需要的一方或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一方。生活用品的分割应考虑双方的需要,灵活处理,必要时采用补差的方法。(4)特别是农村离婚妇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财产的分割一定要先确定出哪些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是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这们在离婚时才能更好的确定分割的方式,而且在分割时如果双方出现了任何的纠纷,那么就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是: 照顾子女的原则; 2、照顾女方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四是男女平等原则; 5、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夫妻平等分割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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