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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上诉审采纳的是续审主义,即民诉一审二审中第二审以第一审的审理为基础,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 1.程序发生的根据不同。 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发生;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发生。 2.审级不同。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初审;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程序,是续审。它们分别是两个审级的人民法院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分别实行的是合议制和独任制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合议制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是因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而引起,审理的对象是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5.审结期限不同。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为3个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对判决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不服的,审结期限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准许上诉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和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二审是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一般二审时一审的判决书没有生效。 再审是原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决结果有错误或者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做出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直接审理的程序,再审时判决书已生效
二审和再审有以下区别:(1)提到的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主体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再审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不同的审理对象。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提及的理由不同。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4)提及时间不同。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限制。当事人对一审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5)不同的法院审理。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审理,也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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