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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法院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撤销诉讼后,可以立即办理撤销不诚实黑名单的手续,可以在大约一周内终止。《关于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依法给予信用处罚:(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或者抵制执行;(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瞒、转让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4)违反高消费限制令;(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6)其他有能力履行和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被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之日起作出的决定的,也可以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件送达当事人。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被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一般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解释原因;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解释原因。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因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第四条记录和公布的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1)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名称;(2)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3)生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4)被执行人不诚实行为的具体情况;(5)被执行人的制作时间、文件数据库、被执行人的其他事项。(6)被执行人民法院认为不涉及被执行人民法人民法院的隐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法院和辖区法院实施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通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在政府采购、招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不诚实被执行人进行信用处罚。人民法院应当将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信用调查机构,信用调查机构应当在其信用调查制度中记录。不诚实被执行人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不诚实情况通知其所在单位。不诚实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终止执行人民法律文件通知下列情况(1)。(1)人民法机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不诚实被执行人民法人民法人民法下列情况通知下列人民法人民法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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