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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规定是什么

2022-06-30
以下是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的回答,请采纳。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除复议前置以外,均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当事人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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