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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按照规定享有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权查询个人参保信息、待遇记录,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享有知情权,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创新社会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在确保基金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高监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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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年度累计在4万元以下的部分,退休(职)前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退休(职)后支付比例分别为95%、94%、93%;年度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退休(职)前统一支付比例为95%,退休(职)后统一支付比例为97%;(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街道、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政策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组成,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二)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职工和居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统一建账、统一核算。
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创新社会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在确保基金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高医疗保险监管和经办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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