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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个人...
可以。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从中国境内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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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中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取得工资、工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两个地方取得的工资、工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一个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最终清缴工资、工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税收计算方法,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不能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4、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6、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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