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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协议优先,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法院应当支持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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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恋人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 (2)由于房屋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恋人关系和感情基础的断裂,共有房产通常采用折价或变价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诉讼效率原则,折价被分割得更多。但是,如果确实不适合折价分割,或者双方同意采取变价分割,也可以由双方先出售共有房产,然后由法院分割出售所得房款。 对采用折价分割的,应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对于以折价方式分割房产的,哪一方取得房屋,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对价,首先要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尽量保证取得房屋的一方有能力偿还剩余购房贷款等债务,尽快向对方支付折价。如果双方都明确表示不要房产,只要房屋对价,或者双方都明确表示没有向对方支付折价的经济能力,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通过变价分割的方式分割共有房产。 考虑共有份额和对房屋的贡献。一般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所有份额较有的房屋,所有份额较大的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对于共有房屋,对房屋的贡献有明显优势的一方取得房屋产权。 考虑房屋管理和居住条件。如果双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相对平均或者差距不大,从最大限度保障双方生活稳定、照顾双方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历史上长期居住在房屋和当前居住在房屋中的一方应当取得产权。 (3)未出资方虽未对共有财产做出贡献,但其登记为共有人的现状应视为出资方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中,根据上海市法院系统审判实践的惯例,未出资人的份额一般为10%至30%。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协议的分割方式: 第一,房屋可以约定为一方所有,业主可以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充; 二是出售房屋,平均分配所得价款,或协商其他金额的分配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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