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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确保该录音证据符合两项条件:其一,该录音证据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其二,录音证...
偷偷录音也分多种类型,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但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需要有其他证据相支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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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你采取何种方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我国关于非法证据的第一个规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内容的情形是十分罕见的,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是真实的也无法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作了新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也就是偷录偷拍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拘禁或胁迫)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录音谈话资料。 电话录音是对案件事实的最本质、客观的反映,该证据的取得既未侵犯他人权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而可以使用。 综上,录音证据是可以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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