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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
关于有关行政强制法有关扣留车辆的规定问题,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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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车辆的相关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1、从法理上,法院执行的案件标的物工程车辆是依据生效法律裁定而实施的执法行为,有警车闪灯前开道、后押送,该标的物并非正常行驶车辆,不能作为交警行政管理“相对人”,交警无权扣留这些车辆。 2、其次,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应服从、尊重生效法律裁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原平交警不但不协助反而阻碍生效法律裁定的执行,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造成严重影响的可导致犯罪,人民法院对扣留案件标的物(车辆)的交警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罚款。 3、情理上,办理临时牌照,是为保证工程车队的安全行驶,理由过于牵强,交警若为保障该标的物(车辆)的安全位移,就应该协助法院参与到执行扣押行动中来,为扣押车辆开道、疏导交通,彰显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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