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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车辆的相关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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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的标准是什么,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1、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2、汽车报废分多个类型。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营运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缓报废10年。从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审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3、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10年。从第11年开始,每年审验两次,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4、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微型货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准延缓报废。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轻型货车及大型货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延期5年,在此期间每年审验两次。拖挂的货车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缓报废。 5、单位货车的使用根据车辆的总质量而有所不同,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的货车、全挂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报废。 6、1990年7月7日以后注册的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6吨的货车和其它重工业、中型载货汽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并定期检验,可以处长使用,但最长不超过5年。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车辆年检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二)载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三)小微非营运载客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四)拖拉机等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五)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转让(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报废单(注销车辆档案),然后买卖。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辆检验机构。已经开办的,必须在9月底前完全脱钩;从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机动车异地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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