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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至于开庭多长时间有判决书,法律没有规定。 2、法...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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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纠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仲裁庭裁决案件,必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天。如果有以下情况,仲裁期限按以下规定计算:1、申请人需要修改资料,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修改之日起计算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4、案件转移管辖的,仲裁期限从受理转移之日起重新计算5、中止审理期限不计入仲裁期限6、有法律.法规规应另行计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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