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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中的特别规定

2025-02-03
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 针对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 针对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 针对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 针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 针对合法有效的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在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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